黃鋒榮
榮譽會計師
A:您好,合夥之決算及分配利益,除契約另有訂定外,應於每屆事務年度終為之(民法第676條)。合夥企業的盈餘分配是依據合夥契約的約定,如無特別約定,依民法第677條規定,按照各合夥人出資額之比例定之。因此,107年6月辦理變更合夥人,而107年盈餘係在108年初分配,應於係分配給新的合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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