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丕喬
榮譽會計師
A:凡實施商業會計法之營利事業,應依下列規定設置帳簿:
1.買賣業為日記簿、總分類帳、存貨明細帳及其他必要之補助帳簿。
2.製造業為日記簿、總分類帳、原物料明細帳或材料明細帳、在製品明細帳、製成品明細帳、生產日報表及其他必要之補助帳簿。3.營建業為日記簿、總分類帳、在建工程明細帳、施工日報表及其他必要之補助帳簿。
4.勞務業及其他各業為日記簿、總分類帳、營運量紀錄簿及其他必要之補助帳簿。
(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條)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