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和瑞
榮譽會計師
A:您好!1.依據[所得稅法]第22條第1項規定,會計基礎,凡屬公司組織者,應採用權責發生制,其非公司組織者,得因原有習慣或因營業範圍狹小,申報該管稽徵機關採用現金收付制;2.依據[所得稅法]第11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係指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以營利為目的,具備營業牌號或場所之獨資、合夥或公司或其他組織方式之工、商、農、林、漁、牧、礦冶等營利事業;3.另有執行業務者、公營事業、合作社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等組織,一般而言獨資、合夥較適宜採現金收付制之簡易會計制度,其他組織型態因需採權責發生制,較不適宜採用簡易會計制度。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