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和瑞
榮譽會計師
A:您好!1.財政部106.1.12台財稅第10500706630號函規定,營業人繳納承租房屋之公用事業費用,自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抬頭為107年7月以後,應取具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之統一發票據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不再適用原財政部78.9.9台財稅第780276657號函規定;2.原財政部78.9.9台財稅第780276657號函係規定,營業人於不動產租賃期間之水電費,雖憑證名義為出租人,如經雙方約定由承租人使用支付,該水電費營業稅額,應准予檢具水電費收據扣抵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3.因此若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應將用戶名稱改為營業人名稱,同時也可依[營利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2條規定,作為費用扣除。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林碧蓁
榮譽會計師
A:營業使用之水電瓦斯及網路費等,須取得載有公司名稱及統編之憑證,方可申報扣抵營業稅及認列費用,若自用住宅僅劃分部分面積供營業使用,須能明確區分屬營業使用部分,若能有個別電錶、獨立使用網路,均可證明。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