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文勝
榮譽會計師
A:國內旅宿業者運用境外電商業者之平台銷售住宿勞務,應分別依其交易收款模式,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
(一)由國內旅宿業者自行向買受人收取價款,並另行支付平台服務費與境外電商之模式,國內旅宿業者應就自買受人收取之全部價款,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依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報繳營業稅。
(二)由境外平台業者向買受人收取全部價款,並於扣取平台服務費後支付給國內旅宿業者之模式,則國內旅宿業者應就自境外電商業者實際收取價款,開立統一發票與境外電商業者,並依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報繳營業稅。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