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鋒榮
榮譽會計師
A:您好,依貴公司所述系將現有之行政人員、直接人員、技術人員移轉至衍生公司,屬於貴公司解雇現有員工而由衍生公司雇用,須依勞基法相關規定辦理。至於是否向衍生公司收取移轉費,則視雙方合約關係(如介紹費)而定,若要以資產作價入股,因員工並非公司資產,應該於法無據,無法辦理,可否以債權或勞務出資入股?則須視個案而定,不妨將貴公司之狀況需求與就近與職業會計師討論。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