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和瑞
榮譽會計師
A:您好!1.依據財政部75.12.29台財稅字第7523583號函規定,凡屬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贈送樣品、辦理抽獎贈送獎品、銷貨附送贈品、及依合約規定售後服務免費換修零件者、所贈送之物品及免費換修之零件,除應設帳記載外,可免開立統一發票;2.貴公司為促銷活動購買贈品送給客人,屬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贈送樣品,建議應設帳記載,可免開立統一發票;3.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後段規定,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原應視為銷售,惟財政部75.12.29台財稅字第7523583號函規定已簡化視為銷售稅務處理,建議專供促銷活動贈品數量範圍內,不宜申報進項稅額扣抵營業稅。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