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玲玲
榮譽會計師
A:若以營利事業名義參與多層次傳銷,則取得佣金或績效獎金時,必須依法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 (稅率5%)給直銷公司 此為銷售勞務所得;而出售商品時,也必須要依法開立統一發票 (稅率5%) 給買受人 此為銷售商品所得。
所得稅則依照損益計算後之課稅所得額 * 20% = 營利事業所得稅
所得稅稅率 107年課稅所得額50萬元以下者,稅率 18%
108年課稅所得額50萬元以下者,稅率 19%
109年開始以後每年 稅率 20%
課稅所得額 = 收入總額(或所得總額) 減銷貨成本 減營業費用 加營業外收入 減營業外支出 加超限之營業費用 或未實現損失 減未實現利益
銷貨成本 = 期初存貨+本期進貨-期末存貨-進貨折讓或退出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