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文勝
榮譽會計師
A:房屋牆面或頂樓出租供他人使用,其租金收入係屬財產出租之租賃所得。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規定,以全年租賃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另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5條第1項規定,必要損耗及費用之減除,納稅義務人能提具確實證據者,從其申報數,其未能提具確實證據或證據不實者,稽徵機關得依規定標準(目前固定資產為43%)減除其必要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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