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曉琪
榮譽會計師
A:依取得賠償款的原因是否與"銷售貨物或勞務"有關來認定是否開立發票。若取得的違約金、賠償款與"銷售貨物或勞務"有關,則需開發票。反之則不必開發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據此,營業人取得之違約金或賠償款收入,如係因銷售貨物或勞務取得者,則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依國稅局舉例說明,租賃公司出租汽車或房屋,承租人因遲延返還而加收之違約金,係屬銷售額範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課徵營業稅。又如物流業者(銷方)承運飲料公司(買方)之玻璃瓶裝飲品入倉存放,因運送途中不慎破損,所給予飲料公司(買方)之賠償款,則非屬飲料公司(買方)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取得之代價,應免徵營業稅。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詹定勳
榮譽會計師
A: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16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而銷售額即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收取之一切費用。因此若營業人取得之賠償收入,若與銷售貨物或勞務無關,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29款得免用或免開立統一發票。但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衍生取得之賠償收入,則必須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