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和瑞
榮譽會計師
A:您好!1.應先辦妥出口貨物報關,依據[出口貨物報關驗放辦法]第6條規定,出口貨物報關時,應填送貨物出口報單,並檢附裝貨單或託運單、裝箱單、貨物進倉證明及依規定必須繳驗之輸出許可證及其他有關文件,其屬僅一箱或種類單一且包裝劃一、散裝或裸裝之貨物,得免附裝箱單,其屬海關核准船(機)邊驗放或逕運船(機)邊裝運者,得免附貨物進倉證明;2.採出口郵包通關方式,分為普通郵包(非屬限制輸出貨品表之貨品且離岸價格在美幣5,000元以下或等值)及大宗郵包(指需繳驗簽證文件,離岸價格超過美幣5,000元以上者,保稅工廠或申請退稅之出口郵包物品)兩類,分別經由郵局彙送海關抽驗放行及駐郵局海關申報出口;3.依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1項第33款規定外銷貨物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但須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每二月為一期或申請每月為一期,於次月15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但同一年度內不得變更。另外[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9條規定外銷貨物物或勞務而溢付營業稅額,應由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後退還之。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吳文勝
榮譽會計師
A:依營業稅法第7條規定:外銷貨物之營業稅稅率為零。另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外銷貨物適用零稅率者除報經海關出口,免檢附證明文件。因此貴公司有出口報單,即是報關出口,該外銷貨物適用零稅率。貴公司於每期或每月申報營業稅時,除將該出口報單金額於營業稅申報書之「零稅率銷售額-經海關出口免附證明文件者」之欄位外,尚需填報「營業人申報適用零稅率銷售額清單」,將出口報單之類別、號碼、金額、報關日、買受人、貨物名稱及數量、開立發票日期及字軌(目前外銷可免開立發票)於該清單填列,於營業稅申報時,就免附證明文件。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