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和瑞
榮譽會計師
A:您好!1.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0條稅捐支出,第1項第12款規定,稅捐之原始憑證為稅單收據,如印花稅應以經售印化稅票之收據或證明為憑;2.而娛樂稅與印花稅同屬地方稅,係針對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之提供人或舉辦人代徵,納稅義務人為出價娛樂之人,與印花稅針對書立(1)銀錢收據,(2)買賣動產契據,(3)承攬契據及(4)買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時應實貼印花稅額性質類似,應可檢附載有娛樂稅額之收據或證明為憑,如印化稅票做稅捐支出;3.惟娛樂稅未繳納營業稅額,便應無法於申報營業稅時當扣抵稅額。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