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和瑞
榮譽會計師
A:您好!1.建議參考[顧客忠誠計劃會計處理],於消費者購買產品,按合理比例提列遞延銷貨收入;2.待貴公司規定兌換時間或規定條件未達成時,該遞延銷貨收入即可認列為銷貨收入或實現兌換貴公司商品時遞延銷貨收入始認列為銷貨收入;3.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後段規定,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應視為銷售開立統一發票;然而財政部75.12.29台財稅字第7523583號函規定,凡屬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贈送樣品、辦理抽獎贈送獎品、銷貨附送贈品、及依合約規定售後服務免費換修零件者、所贈送之物品及免費換修之零件,除應設帳記載外,可免開立統一發票。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