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和瑞
榮譽會計師
A:您好!1.依據財政部78年9月9日台財稅第780276657號函規定:「營業人於不動產租賃期間之水電費,雖憑證名義為出租人,如經雙方約定由承租人使用支付,該水電費營業稅額,應准予檢具水電費收據扣抵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但應檢具租賃契約影本備查;2.若營業人與他人共同分攤水電費,需由持有收據的營業人出具證明,營業人即可依[修正營業稅法實施注意事項]三、(四)、2規定,檢具水電費憑證之影本及分攤費用稅額證明單以供證明;3.因此貴公司辦公室的水電費收據是影本的,抬頭不是貴公司名稱,建議應由持有收據的營業人出具證明,貴公司即可依[修正營業稅法實施注意事項]三、(四)、2規定,檢具水電費憑證之影本及分攤費用稅額證明單以供證明,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