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和瑞
榮譽會計師
A:您好!1.若出口報單或訂單上所載交貨條件係採FOB,即出口海運費依規定屬國外客戶應負擔者,雖依國外客戶之要求代付相關費用,但該筆出口運費係屬代收付性質,依規定不得適用零稅率並申請退稅;反之,若為貴公司支付(含在產品成本)則可適用零稅率並申請退稅;2.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規定自用乘人小汽車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3.然而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9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取得固定資產(如機器設備)而溢付之營業稅額,應由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後退還之。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