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建州
榮譽會計師
A:若要用法定公積發放發放股利,應依公司法第240條第一項規定,由2/3以上股東出席,出席股東過半數決議後為之。
至於107年盈餘的發放,則是由1/2以上股東出席,出席股東過半數決議後為之。
因為二者關於表決的規定的不同,分為二案進行決議,應為較實際的作法。
至於108年配發股利時,是否可將已提列107年法定盈餘公積併入計算,依"經濟部1020206經商字第10202009980號函",答案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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