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和瑞
榮譽會計師
A:您好!1.若取得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之統一發票或經財政部核定載有營業稅額之其他憑證,而該進項憑證無[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之情事,應可當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2.月子中心也應以開立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且供本業或附屬業務使用,否則無法作為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3.仍需視該月子中心是否為經衛福部立案相關醫療機構,否則其開立之收據恐仍為一般收據;4.並且需符合[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2條規定,與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有關開立之收據,始得列為費用或損失扣除;5.應與該月子中心組織有關,也與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是否有關,若為收據無法作為進項稅額,若與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無關,既無法作為進項稅額,亦無法作為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費用或損失扣抵;6.若該月子中心為經衛福部立案相關醫療機構,則其開立之收據得列為醫療收據,雖與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無關,但可作為個人綜合所得稅之醫療費用列舉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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