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文勝
榮譽會計師
A:107年8月1日立法通過之「財團法人法」第19條規定:財團法人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應以法人名義為之,並受主管機關之監督;其資金不得寄託或借貸與董事、監察人、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構。前項規定財產之運用方法如下:(五)於財團法人財產總額百分之五範圍內購買股票,且對單一公司持股比率不得逾該公司資本額百分之五。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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