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佩雄
榮譽會計師
A:(1)目前境外公司在台取得土地--必須以境外總公司名義為之。境外公司台灣分公司--僅得取得建物。
(2)如果建物已經有境外總公司名義持有,由於境外總公司並未在國內營業,所取得發票的進項稅額--應列為境外總公司取得建物之成本--非屬台灣分公司帳列資產。台灣分公司代繳房屋稅可列入總分公司往來科目內。
(3)如果境外總公司想要扣抵該項進項稅額,或許可能要以租賃方式租給台灣分公司--而成為營業稅法上的營業人,再用以抵扣租金收入中的銷項稅額。但這樣是否真正對總分公司有利尚須深入計算,或者是否可行--也最好先徵詢管區營業稅主管單位意見。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