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芳榕
榮譽會計師
A:1.依財政部82/03/27台財稅第821481937號函規定旅行業者銷售國際航線機票應開立之憑證部分:(一)旅行業者售票與客戶(包括一般旅客及下游旅行業者)時,按應收取之票款總額開立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予客戶。(二)旅行業者嗣後再按月就其收付價款之差額(即旅行業者開立予客戶之代收轉付收據金額與其購買機票取自航空公司或上游旅行業者之進項憑證金額之差額),彙總開立手續費收入之二聯式統一發票,並編製代收轉付收據明細表,併同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明細表按期報繳營業稅。
2.暫估金額大於實際發生數,表示貴司認列較少的手續費收入,如果公司帳務已結算,則可在本期申報營業稅時補報繳差額;營所稅如已申報,金額重大時,則應申請更正;如未申報,則可在申報時,於自行調整欄補上該收入差額.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