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芳榕
榮譽會計師
A:1.公司虧損1700,如果有會計師簽証,則在有賺錢130時,可以先扣掉虧損後,剩下賺的錢才要課營利事業所得稅20%.
2.因公司賺的錢還不夠彌補以前的虧損,所以還不需要繳稅.
3.未來賺的錢可以彌補虧損的金額為1500,可少繳稅=1500X20%=300,原應列為資產,但因考量1500金額太大,公司可能在期限內無法賺那麼多,所以不作為資產.
4.僅在附註中註明,未認列(没有記入帳冊)為遞延所得稅資產(資產)之課稅損失(營業事業所得稅)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唐佩雄
榮譽會計師
A:(1)如果A公司108年度淨利100萬(以往年度也均為淨利),則108年度獲利需要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20萬元(設稅率20%)。稅後淨利為80萬元。 如果B公司108年度也有淨利100萬,繳納所得稅後之稅後淨利自然也應該為80萬元。對A、B兩公司的經營績效才適合做合理的比較。
(2)但因B公司107年度有虧損100萬,108年度按照稅法規定扣抵前10年虧損後,無須再繳納所得稅20萬元。 ★ 如果不做前後年度的所得稅分攤,則B公司稅後淨利100萬元--顯然比A公司稅後淨利80萬元為佳。在相同經營狀況下的A、B兩公司--在比較上--顯然將可能導致某種程度的誤解。
(3)因此,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十二號「所得稅」公報第 十一 條才會規定「若企業預期資產或負債帳面金額之回收或清償,【很有可能】使【未來】所得稅支付金額,大於或小於在回收或清償沒有租稅後果下之支付金額,【應認列】【遞延所得稅負債 或 遞延所得稅資產】。」
(4)若依照企業會計準則規定, * 本例B公司107年度有虧損100萬,因認列(借方)【遞延所得稅資產】20萬元,(貸方)則產生20萬元【所得稅利益】,107年度加回該利益後的虧損降低為80萬元。 ★ B公司108年度淨利100萬元於沖銷上年度帳列【遞延所得稅資產】20萬元後(轉為108年度所得稅費用),則稅後淨利因所得稅分攤也修正為80萬元。 ★ A、B兩公司就可以在更公平的基礎上--進行財務報表的比較與分析。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