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芳榕
榮譽會計師
A:1.如同唐會計師所示,先確認是否與公司業務相關之訓練活動。如果是,則可列為公司訓練費用。
2.公司最好先製訂員工內訓、外訓辦法,並一體適用。要經過公司一定程序的申請、核准後,才能參加該活動。如果金額重大,可能還必須有留任多少時間的規定。
3.參與過程的文件、講義、照片、會後的心得報告、出差相關憑証...等,要妥善保留。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唐佩雄
榮譽會計師
A:(1)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八十六條之一規定「一、營利事業為培育受雇員工、辦理或指派參加與公司業務相關之訓練活動所支付之費用,應依左列規定核實認定:…(二)受訓員工之旅費及繳交訓練單位之費用。…三、訓練費之原始憑證,依本準則有關條文辦理。」
(2)如訓練費用的憑證抬頭為員工名字--並非公司名稱,如果確屬公司業務相關之訓練活動--仍然可列為公司訓練費用。
(3)但第(2)項屬員工職務上取得之補助費,應列單申報薪資。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