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芳榕
榮譽會計師
A:1.如以商品與廣告公司交換,則如同唐會計師所示應開立發票。
2.如果互相提供平台,由消費者自行選擇是否點進去看該廣告(相互作連結而已),則依合約的實質情況,先由稅務單位認定是否應開立發票為宜。依本人看法(供參),相互連結例如在飯店的網站放計程車叫車服務,在計程車叫車服務放飯店的資訊,此種類型的廣告(相互支持),應可不開立發票。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唐佩雄
榮譽會計師
A:(1)不同公司之間的交換交易,雙方均需要依照規定開立發票。
(2)如A化妝品公司以本身產品交換B廣告公司之廣告(且未產生金流),雙方均需要依照交換合約所定價格開立發票。如雙方未約定價格,則依照兩項產品的市價從高計算。
(3)A化妝品公司會計分錄為:借:廣告費;借:進項稅額; 貸:銷貨收入;貸:銷項稅額。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