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和瑞
榮譽會計師
A:您好!1.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2項第1款後段規定,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視為銷售貨物;2.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1項規定,其視為銷售貨物之銷售額認定標準為時價;3.惟依據財政部75.12.29台財稅字第7523583號函規定,凡屬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贈送樣品、辦理抽獎贈送樣品、銷貨附送贈品、及依合約規定售後服務免費修換零件者,所贈送之物品及免費修換之零件,除應設帳記載外,可免開立統一發票。建議分錄:銷售分錄僅記載A產品,銷貨成本或營業費用再記載B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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