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和瑞
榮譽會計師
A:您好!1.若給付報酬費用屬於[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第8項規定之執行業務所得,應可依[所得稅法]第88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或扣繳辦法,扣取稅款,並依[所得稅法]第92條規定辦理繳納及申報事宜;2.若貴公司與配合記帳業者協議結算申報與二稅合一的費用金額並不包含於[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第8項規定之執行業務所得,便可不需依[所得稅法]第88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給付時,辦理扣繳申報;3.依據[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所得稅辦法]規定,辦理結算申報與二稅合一應屬會計師執行業務範圍。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