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和瑞
榮譽會計師
A:您好!1.依據[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4款規定,因執行職務死亡及非因執行職務而死亡,說明如下:(1)個人因執行職務而死亡,其遺族依法令或規定領取之撫卹金或死亡補償,係屬免稅所得稅範圍,因而不需扣繳;(2)若非因執行職務而死亡,其遺族依法令或規定一次或按期領取之撫卹金或死亡補償,應合併退職所得計算免稅額,得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第1項第9款規定,按給付額減定額免稅後之餘額扣繳6%個人綜合所得稅;2.建議會計科目以薪資費用,且以訃聞(或除戶證明)及[所得稅法]第92條規定扣免繳資料作為作帳憑證。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