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和瑞
榮譽會計師
A:您好!1.以接洽業務所需支付交際費為例,係屬401不得扣抵憑證及普通收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3項規定],惟依據[所得稅法]第37條規定則可以在一定限額範圍內為交際應酬費用,做為營利事業所得額之扣抵額;2.因此自行申報營業稅(401申報書)時,當期不得扣抵憑證及普通收據,建議留待申報營所稅時再行申報。3.惟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2條規定,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費用及損失,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