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和瑞
榮譽會計師
A:您好!1.依據[民法]第482條規定,僱傭者,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2.[民法]第483條規定,報酬係按照價目表或習慣給付;3.[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1條第2項規定,職工之薪資,需經事先決定或約定;4.新負責人級距已比其他人高,依實際薪資級距;5.一人公司依目前法令規定,僅能投保健保;6.薪資所得仍須依規定辦理扣繳所得稅稅額及申報,領取其他公司股利所得,由他公司辦理二代健保申報及繳納。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