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和瑞
榮譽會計師
A:您好!1.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三類薪資所得第3項規定,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自願提繳之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合計在每月工資百分之六範圍內,不計入提繳年薪資所得課稅;2.因此薪資扣繳憑單給付總額應開2萬2*12=26萬4千扣除6%後為248,160元;3.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1條第1項第8款第1目規定,已依規定提列職工退休金費用,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百分之15限度內,以費用列支;4.由於員工自願提撥6%,雇主相對提撥6%合計12%不超過15%,得全數列為薪資費用扣除,薪資欄位確為26萬4千+1320*12;5.雇主自提6%得為薪資費用,勞健保費用可以公司負擔金額為費用;6.目前勞保費用公司負擔70%,負責人負擔20%,政府負擔10%,健保費用公司負擔100%。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