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佩雄
榮譽會計師
A:依照所提出的這幾項的優先順序如下:
(1)「員工紅利及董事酬勞」已屬於稅前純益前的費用項目,不在稅後純益分配順序之中。
(2)稅後純益中應依規定先提列「法定盈餘公積」,再依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3)計算到此如仍有未分配的餘額,在計算順序上則依照章程規定分配「股息」,
(4)如仍有未分配的餘額,再分配「股東股利」。
(5)「股息」與「股東股利」合併列入【股利扣繳憑單中】的【股息紅利】。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