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和瑞
榮譽會計師
A:您好!1.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營業人以土地及其定著物合併銷售時,除銷售價格按土地與定著物分別載明外,依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含營業稅)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含營業稅)總額之比例,計算定著物部分之銷售額;2.由於貴公司銷售額4,500萬元,為合建分售(房屋售價算公司,土地售價算自然人),國稅局營業稅以加值率偏低及房地比不合理,調增公司106年度銷售額2,000萬元,雖公司106年度賣房子實際收到的錢為4,500萬元(且有合約、發票及匯款紀錄);3.惟國稅局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調增銷售額2,000萬元,係依據法令規定;4.若公司可以舉證銷售價格按土地與定著物分別載明,則可向原稽徵機關請求更正或復查;5.依據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2條第2項規定,銷售價格顯較時價為低,無正當理由或未能提示證明文據或查對不符者,應按時價核定其銷售價格;6.結論:(1)若確係收到該2,000萬元銷售額得認列為財務會計上收入並得進行盈餘分配事宜;反之,應當向原稽徵機關請求更正或復查,並不宜進行盈餘分配事宜。(2)若確係收到該2,000萬元銷售額,應依規定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反之,應當向原稽徵機關請求更正或復查,爭取不列入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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