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佩雄
榮譽會計師
A:(1)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規定:「商品盤損…經會計師盤點並提出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經查明屬實者,應予認定」。這裡的「經查明屬實」是指公司申報後稽徵機關的事後調查。無需另外申請稽徵機關來查核。
(2)依照上項規定,公司對特殊重大者盤損--仍應準備適當的證明文件以備查核。
(3)如營利事業會計制度健全,其商品盤損率在百分之一以下者,通常會直接准於認定。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