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佩雄
榮譽會計師
A:(1)依所得稅法第11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具備營業牌號或場所之獨資、合夥、公司及其他組織方式之工、商、農、林、漁、牧、礦冶等--均屬營利事業。
(2)營利事業依規定包括兩種主要稅負,【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3)販售豬隻免稅--為免營業稅,並非【營利事業所得稅(五月底前申報及繳納)】。
(4)您的組織如屬於稅捐機關認定的【營利事業】,五月底前仍須申報及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