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佩雄
榮譽會計師
A:(1)配合公用事業(水、電、天然氣及電信)自2016年1月1日起開立無實體電子發票。依台財稅字第10500706630號 令,107年7月以後營業人繳納承租房屋之水電費,應取具載有正確買受人名稱之統一發票才得以申報扣抵營業稅銷項稅額。不能再以房東名義的發票申請扣抵銷項稅額。
(2)因此如要扣抵營業稅銷項稅額--應儘速向公用事業申請買受人名義變更。
(3)如出租人不肯配合變更,營利事業所得稅目前尚無不能申報為費用的規定。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