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建州
榮譽會計師
A:發票的品項,一般是看交易雙方的方便而訂,國稅局並沒有硬性規定,或想影響正常交易行為的意思。
除了發票外,其實在交易實務上多會附上商品或服務明細清單。舉例而言,以前在7-11買東西,7-11開長條型的二聯式發票,那7-11就會把消費的商品清單全數打印在發票上,這時就不會另附商品明細清單。但現在7-11使用電子發票,在發票本體上並沒有商品明細清單,所以會另印出一分商品明細清單。
同樣的,在開立統一發票時,若在品項上寫"勞務服務費",就已經可以彰顯請款內容,或是客戶方也可以接受,那就不必再填一張服務明細清單;但若客戶因為"勞務服務費"四個字,而不願接受,那就可以加附一張明細清單。一切的決定是看交易雙方的協議,建議無需考慮國稅局或稅法的規定。
我們經營事業,有收入就開發票、繳稅,天經地義,合情合理,國家應站在支持的角度,讓大家發大財,國家也才有稅收。
至於帳列營業內還是營業外支出,就要看這類的收入佔公司整體營收的比例,若超過整體營收的25%,一般就會認為是主要營業收入;若是偶一為之或比例不高,那就帳列在營業外收入無妨。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吳文勝
榮譽會計師
A:我會建議公司發票摘要以"服務費"開就可以,不要以"勞務費"。至於帳上,若金額不大就以營業外收入-其他收入入帳即可。若雙方有訂立服務合約應了解合約計價與所收金額與發票金額是否吻合。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