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美惠
榮譽會計師
A:您好:
公司法新修訂第128-1條:
開放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之股份有限公司得不設董事會,而僅置董事一人或二人,惟應於章程中明定。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之股份有限公司,允許得以其章程規定不置監察人。
範本:公司設董事 1~2 人,不設董事會
第 13 條: 本公司設董事 1~2 人,監察人 人,任期三年,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連選得連任。設董事 1 人時,以其為董事長,董事會之職權並由該董事行使,不適用公司法有關董事會之規定。置董事 2 人時,準用公司法有關董事會之規定。
第 14 條: 本公司不設董事會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