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冠賢
榮譽會計師
A:公司法於107年8月1日修正並於107年11月1日實施,第106條規定公司增資,應經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但股東雖同意增資,仍無按原出資數比例出資之義務。
有前項但書情形時,得經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由新股東參加。
公司得經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減資或變更其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
前三項不同意之股東,對章程修正部分,視為同意。依據上述規定有限公司經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即可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變更後公司得依章程規定不設董事會,置董事一人或二人以上。置董事一人者,以其為董事長,董事會之職權並由該董事行使,不適用本法有關董事會之規定;置董事二人以上者,準用本法有關董事會之規定。因此需準備申請書、變更登記表2分、修訂後的公司章程、章程修訂對照表、願任董事及監察人的同意書及其個人身分證影本等資料送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廖美惠
榮譽會計師
A:您好:
1. 申請書(委託會計師或律師代理者,應另檢附委託書一份)
2. 其他機關核准函影本(外人投資應附投資審議委員投資核准函、資金審定函;大陸地 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備註】在臺灣地區從 事投資行為者,應附投資審議委員會投資許可函影本;經營許可業務者應檢附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文件影本;無則免送)
3. 公司章程影本
4. 股東同意書影本
5. 股東會議事錄影本
6. 董事會議事錄影本
7. 新任董監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8. 董監事願任同意書影本(董事長應加填一份董事長願任同意書)
9.變更登記表二份
10.登記費:新臺幣一千元。
備註:所稱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直接或間接 持有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股份或出資額逾百分之三十或對該第三地區公司 具有控制能力者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