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淑惠
榮譽會計師
A:您好!依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6號「投資關聯企業及合資」,請參考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http://www.ardf.org.tw/eas2.html。投資人於投資時會計項目為「採用權益法之投資」入帳,於收到被投資公司股利收入時,認列為「依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取得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入帳,年底取得被投資公司自結報表或會計師簽證報表,依權益比例認列「投資損益」。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李冠賢
榮譽會計師
A:依據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六號投資關聯企業及合資及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七號企業合併及具控制之投資這2號公報規定,對被投資公司具有重大影響力(參與被投資者財務及營運政策之決策之權力)或具有聯合控制(指一項聯合協議,據此對該協議具有聯合控制之各方,對該協議之淨資產具有權利)或者可控制被投資公司(投資者暴露於來自對被投資者之餐與之變動報酬,或對該等變動報酬享有權利,且透過其對被投資者之權力有能力影響該等報酬時,投資者控制被投資者),上述三者投資方式皆須採用權益法認列入帳,詳細規定請參閱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公布的上述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六及七號公報之內容。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