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冠賢
榮譽會計師
A:依據所得稅法第71條第二項規定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應依前項規定辦理結算申報,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但其為小規模營利事業者,無須辦理結算申報,由稽徵機關核定其營利事業所得額,直接歸併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之營利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依據上述條文規定獨資合夥的小規模營業人需課徵綜合所得稅,只是其營利所得係由稽徵機關核定,所以申報時可以用健保卡或自然人憑證查詢是否稽徵機關有核定營利所得,若有即按查詢之核定營利所得金額申報,若無,於綜所稅申報期限前申報後,稽徵機關會自行核定應補徵之營利所得及應繳納之稅款,再於補繳期限前繳納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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