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曉琪
榮譽會計師
A:依營業稅法第一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門票已由 貴公司認購,商品所有權已轉至 貴公司,再由公司出售時,即必須依法開立發票。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注意事項:應分別依規定格式據實載明交易日期、品名、數量、單價、金額、銷售額、課稅別、稅額及總計,營業人使用三聯式統一發票或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者,並應載明買受人 名稱及統一編號。但電子計算機不能列印買受人名稱者,得僅列印買受人之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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