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冠賢
榮譽會計師
A:所得稅法第九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有第八十八條規定各類所得時,扣繳義務人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十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驗後,發給納稅義務人。因此我國營利事業與境外電商交易時,應由扣繳義務人依規定扣繳率扣繳並於代扣稅款之日(支付佣金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向稽徵機關申報,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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