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冠賢
榮譽會計師
A: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之一規定董事之股份設定或解除質權者,應即通知公司,公司應於質權設定或解除後十五日內,將其質權變動情形,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之。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證券管理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以股份設定質權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時,其超過之股份不得行使表決權,不算入已出席股東之表決權數。
經濟部911126經商第09102265540號函說明公司之股東對於其持有之股份設定質權,尚與公司登記無涉,先予敘明;若為公司董事,依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之一規定:「董事之股份設定或解除質權者,應即通知公司,公司應於質權設定或解除後十五日內,將其質權變動情形,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之。」上述規定係屬核備性質,並非登記生效,故公司登記無法配合。依據上述規定除公開發行以上之公司屬金管會管轄入設質需於公開資訊觀測站申報公告董監持股變動情形(含設質狀況),其他非公開發行之股份有限公司僅核備性質,主管機關(商業司)無法將設質情況於登記事項表中述明。質權設定公告於公司法中並無強制規定,應依公司治理精神,若公司章程有訂就需執行,只是公司若訂定後,質權設定變動若需修改章程,則仍需依公司法規定變更章程。若 貴公司非屬股份有限公司,而是有限公司,則並無董事出資額質設問題,因有限公司並無相關規定,不可類推適用股份有限公司之法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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