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冠賢
榮譽會計師
A: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十三條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有第二條(其中第一項第五點是租金所得)規定之所得,扣繳義務人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二千元者,免予扣繳。另外薪資所得扣繳辦法第八條也規定薪資所得依本辦法規定,每月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二千元者,免予扣繳。因此只要給付對象是中華民國境內的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則扣繳稅額不超過2,000元者即可不需每月開扣繳稅額繳款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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