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文勝
榮譽會計師
A:智慧財產權包含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營業密秘等。依商業會計法第50條規定:購入之專利權(就是無形資產),應以實際購入成本為取得成本入帳。但自行發展取得者,以登記或創作完成時之成本作為取得成本。因此,自己發展而申請之專利權,應以委託專利事務所申請專利時支付給專利事務所之費用及向主管機關登記之規費作為專利權入帳之成本。因此,智慧財產權之入帳可以以購入支付成本或自行研發登記費用作為「無形資產」入帳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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