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和瑞
榮譽會計師
A:您好!1.依據[公司法]第113條規定,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無限公司第六節相關規定,依據第83條第4項規定,清算人未於就任後15日內,將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任期,向法院聲報,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2.貴公司已依規定辦妥解散登記及國稅局稅籍註銷,應已完成大部分作業。3.仍建議依規定向法院申請表格,辦妥清算程序,免除遭罰鍰。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