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和瑞
榮譽會計師
A:您好!1.依據[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3款規定,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符合行政院規定規定標準者(可參[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定義),其本身之所得及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係屬免課徵所得稅。2.另外建議參考[大學法]及[私立學校法]之規定,其有關增加學校財源投資之財務規定及董事會及監察人運作,並注意相關申報主管機關及資訊公告之規定。3.若仍有法令規定不足部分,得參考民法總則第25-65條法人相關之規定。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