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和瑞
榮譽會計師
A:您好!1.若第三方為營利事業,依據[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規定,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不在所得稅免稅範圍,該受贈所得仍應併入年度所得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2.若第三方為自然人,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7條第1項但書規定,符合下列三種情形:(1)贈與人行蹤不明,(2)逾規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超過贈與免稅額30日),且在我國已無財產可供執行,(3)死亡時贈與稅尚未核課,需申報及繳納贈與稅。3.依據[契稅條例]第3及7條規定,不動產之移轉受贈人應依估價所立契約書契價,申報及繳納6%契稅。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