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和瑞
榮譽會計師
A:您好!1.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之內容,係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福利及各種補助費。2.而股份基礎給付係指企業以本身股票或認股權,作為購買員工勞務,價格決定於權益工具價格,並以現金或其他資產支付。3.相同點在於股份基礎給付及現金薪資在財務會計處理上,可當薪資費用減除,節省課稅所得;相異點如(1)股份基礎給付不必給付員工現金及辦理薪資免(扣)繳申報,(2)股份基礎給付將發生財(稅)暫時性差異,而需處理所得稅遞延項目。結論:依公司員工薪酬制度決定現金及員工股份基礎給付,依規定處理財務及稅務會計處理,提升公司價值。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