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佩雄
榮譽會計師
A:1. 本次公司法倉促修正及其中22條之1(關於強制全面申報董監、經理人、持股逾10%大股東資料)並倉促提前立即生效,基本上都是政府面對國際社會「反洗錢、反貪腐、反避稅」的高漲聲浪,以及配合11月國際組織強制評鑑【防制洗錢行動工作】的必要措施。同時配合國際共同強化建立面性的高所得資訊庫。依法企業已沒有拒絕的權利。
2. 如公司股東成員--A法人變更為B法人--就必須依規定辦理變更申報。
3. 但變更申報後的法人時--不管是A法人或B法人--均係申報變更後法人的原設立日期。至於事後法人因本身其它事項變更時--原設立日期均不會改變。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