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美惠
榮譽會計師
A:您好:
一、國外進貨或進料:(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45條)
(一)國外進貨或進料,應取得國外廠商之發票、海關完稅單據、各種報關提貨費用單據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已辦理結匯者,應取得結匯文件;未辦理結匯者,應取得銀行匯付或轉付之證明文件;其運費
及保險費如係由買方負擔者,並應取得運費及保險費之憑證。
(二)向科學園區、加工出口區或自由貿易港區事業進貨或進料,其應按進口貨物報關程序向海關申報者,比照前目規定辦理;其依有關規定無需報關者,比照第二款第一目規定辦理。
二、國外購買勞務
(ㄧ)營業稅: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6條)
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銷售勞務者,應由勞務買受人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15日內,就給付額依同法第10條或11第1項但書所定稅率,計算營業稅額繳納之。惟該買受人同一筆勞務交易應給付報酬總額在新臺幣3千元以下者,免繳納營業稅。
(二)營所稅(所得稅法第2條第3條規定)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而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請參考所得稅法第8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其應納稅額,分別就源扣繳。故 貴公司自國外購買勞務,如該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且,應由 貴公司於給付時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第92條規定扣繳稅款及申報扣繳憑單。
三、綜上所述,倘 貴公司所取得invoice未涉及上述規定,則可取具invoice按相關成本費用入帳,但若涉及上開規定,則有代申報代繳營業稅及營所稅等相關義務。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朱建州
榮譽會計師
A:在海外發生的成本,依據商業習慣,都會取得INVOICE,作為交易憑證之一。
國稅局會依據收入成本配合原則,來檢視公司報銷INVOICE的內容是否合理,也就是說若公司有申報在海外產生的收入,那當然可以申報因支付海外廠商取得的INVOICE,作為成本費用以節省營所稅的負擔;若公司並沒有向國稅局申報在國外產生的收入,那國外公司的INVOICE就當然不被國稅局認可用來報帳扺減營所稅。
公司收入成本及收付款都在海外的情形,可能涉及國際租稅問題,有時會是很複雜的問題。上述建議只是初步,更詳細的內容,仍建議與專業稅務人員就實際交易方式進行討論,避免因為任何誤解而讓公司在稅金負擔上產生損失。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